2022年10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旺源石锅鱼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福源阁小吃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秀康羊汤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好来顺饭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清洁,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9月1日前改正。2022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及操作台仍不清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勇哥私房菜馆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设施,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8月31日前改正。2022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及操作台仍不清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奔达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中间货架上摆放有六袋“妙可蓝多奶酪棒”,包装袋上标示贮存条件为2℃-8℃,现场温度已达20℃以上。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老方快餐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清洁,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8月26日前改正。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及操作台仍不清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强哥面食店进行公开检查,发现该店小餐饮信息公示栏中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超过有效期。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南缘老牛汤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重拾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邵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庭庭牛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木阳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慧鼎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环境不整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鸿硕面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王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旭阳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的自消毒碗和韭菜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根据案件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风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为空置的住宅居民楼,未发现办公设施及相关工作人员,该场所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条件。7月12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当事人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发现当事人申报资料中房屋产权文件(烟房权证芝字第230***号)系虚假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