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海关总署、乌鲁木齐海关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乌鲁木齐海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以供港质量安全标准为标杆,以服务企业扩大农食产品出口为目标,持续优化内地供港冰鲜牛羊肉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二)供宰活牛或活羊应由备案养殖场所在地海关负责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用于屠宰加工。
(四)备案养殖场应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或活羊出入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并应备有相关记录及饲养日志,饲养日志内容包括饲养数量、疫苗种类与免疫时间、用药日期与用药名称、病死数量、出栏牛或羊数量等。
(五)备案养殖场的卫生要求,应符合《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饲养场的要求。
(六)备案养殖场不得使用或存放内地和香港特区政府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允许使用的药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严格按规定的停药期停药。
(七)各海关对辖区内出口屠宰加工企业的供货备案养殖场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八)供宰活牛或活羊在出场前七天,有关企业或备案养殖场应向所在地海关申报。供宰活牛或活羊应经当地农牧部门检疫合格并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供港冰鲜牛肉或羊肉屠宰加工企业应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建立实施卫生质量体系,完善各项纪录,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三)供港冰鲜牛羊肉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存放过程中应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海关认可的驻厂兽医负责日常的检验检疫工作。未经海关认可的驻厂兽医监督生产的冰鲜牛肉或羊肉,不得供港。
(四)供港冰鲜牛肉或羊肉屠宰加工企业应有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有能力为其日常检测提供保障的实验室。
(五)不同备案养殖场的供宰活牛或活羊在运输、暂养过程中应分隔开。活牛或活羊待宰区应与生产和存放冰鲜牛肉或羊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六)活牛或活羊进厂后,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口供宰活牛或活羊供货证明。兽医应作活牛或活羊宰前检查,经检查满意后的牛或羊只才可供屠宰。
(七)牛只或羊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器具应经过清洗消毒。应制订处理内脏刺破情况的应对措施。
(十)检验合格的屠体及内脏应分开处理。屠体应立即进入冷却工序,并在24小时内使屠体中心温度降至摄氏8度或以下。在分割、去骨、包装时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不高于摄氏8度,内脏中心温度则应降至和保持在不高于摄氏4度。半屠体及分割肉的冷却工序须持续,尽快达至中心温度不高于摄氏4度,并其后保持在不高于摄氏4度。
(十一)一旦屠宰加工企业发生牛或羊疫情,应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海关会暂停发生疫情或受疫情影响的加工企业向香港输出冰鲜牛肉或羊肉及其内脏,并通知食环署有关疫情以便作出适当的入口管制措施。
(十三)在征得海关总署同意的前提下,食环署可对供港冰鲜牛肉或羊肉屠宰加工企业及其相应饲养场进行检查。对一些需要改善的加工企业和饲养场,提出限期整改或暂停供港整改建议,由有关海关监督并向食环署通报执行情况。
2.1供运送供港冰鲜牛肉及羊肉及/或内脏的货车应设有密封式的运货车厢,并设有制冷装置,冷藏温度应保持于摄氏0度至4度之间。
2.3载货车厢内应有悬挂横条及/或金属或塑料盛载器,以便在运送时将供港冰鲜牛肉及羊肉及内脏妥善存放。
2.4货车应设有温度检查装置,以便随时检查运输途中车厢的温度变化。冷藏柜/车厢应设有温度记录装置或相同功能的独立温度计,于运送途中持续把运货货柜的温度记录在操作图表上。
2.5运送供港冰鲜牛肉及羊肉及/或内脏的货车运货车厢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有废物、污物或异物,并应于每次装运前后清洗和消毒。
2.7存放在货车运货车厢内的供港冰鲜牛肉或羊肉或内脏,冷藏温度应保持在摄氏0度至4度之间。而存放方式应能确保冰鲜牛肉及羊肉及/或内脏保持清洁。
2.8除装卸冰鲜牛肉及羊肉及/或内脏外,货车车厢的所有门窗应关闭妥当,在运货车厢载有供港冰鲜牛肉及羊肉及/或内脏时,车厢内的制冷装置应保持正常作。
3.3冷藏柜应设有温度记录装置或相同功能的独立温度计,于运送途中持续把运货货柜的温度记录在操作图表上。
3.4冷藏柜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有废物、污物或异物。盛装冰鲜牛肉及羊肉及内脏后的冷藏柜应于每次装运前后清洁消毒。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按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信息,也可直接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办理。
备案养殖场的卫生要求,应符合《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饲养场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具体路径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点击左侧菜单“进出口食品安全”,在下拉显示项目中选择“出口畜禽类动物源性食品养殖场”,点击“备案登记申请”,点击“供港冰鲜牛羊肉养殖场”备案申请。
中国香港对内地供港冰鲜牛羊肉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卫生注册,主管部门是中国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以下简称“食环署”)。内地供港冰鲜牛羊屠宰加工企业,需获得食环署注册资格后,方可向中国香港出口。
中国海关总署统一向食环署推荐需注册企业名单和提供注册申请材料,经食环署确认后,批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网址 :
中国香港食环署在征得海关总署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供港加工企业及其相关饲养场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视察。
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依次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系统网址:
)。进入“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后,继续点击 “境外注册”—“境外注册申请”进行办理。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