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厦门市火锅店、麻辣烫、麻辣香锅等餐饮店开展此行动,重点检查热门外卖平台、各大商场及餐饮店集中区域,已检查了数十家餐饮店。
检查主要是在午晚餐就餐高峰期对当事人的就餐区域、后厨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店内就餐的消费者进行随机调查。现场对消费者已点餐品进行称重,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商家能合法经营,但是有4家商家涉嫌违法,已立案查处。
在某个火锅店,执法人员发现该餐厅菜单标注的鱼头重量与实际不相符:菜单标注的大鱼头2.4斤/个,小鱼头1.2斤/个,现场称重,发现后厨内的大鱼头重量为0.855kg至1.030kg不等,小鱼头重量有的仅为0.480kg。
在另外一个火锅店,羊肉卷外包装盒上标注的重量均为150g,现场称重,重量区间为89.7-109.5g。
以上2个商家菜品重量与菜单标示不一致,均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可处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在一家墙壁标有“一锅蛙肉足足4斤”宣传语的火锅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餐的招牌蛙锅内的蛙肉进行现场称重,蛙肉重量为1.46斤。
为了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至商家后厨,全程监督商家员工对活蛙进行称重、宰杀、清洗、烹饪、出餐的过程,并再次对商家出餐的蛙肉进行称重,发现实际重量仍与标注宣称的不符。
商家辩称,标注的蛙肉足足四斤指活蛙四斤,且有向消费者做说明。执法人员现场随机询问就餐消费者,均表示商家未做说明,且其认为一锅蛙肉指的是出餐的锅内蛙肉。
商家标注宣称的重量与实际不符、引人误解,该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6月15日晚,海沧市场监管部门在海裕路某牛蛙餐饮店,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接到外卖平台订单,消费者点了2斤重的牛蛙,但老板徒手抓起3只牛蛙,表示“这就是2斤”。执法人员当场提出质疑,老板还夸下海口,称自己多年“徒手称蛙”,已练就一双“精准手”。执法人员当场将这些牛蛙过秤,结果显示,老板所谓的“2斤牛蛙”实际仅为1.6斤。
海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海沧某火锅店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宣传广告含有“100%云贵川黄牛肉、每日3次至4次新鲜到货”等用语,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黄牛肉的入市凭证及进货单,发现商家宣称的“100%云贵川黄牛肉”实际进货来源为同安,商家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已被立案调查。
海沧某火锅料理店,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厨3台用于称量食材的电子秤上均未见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合格证”,商家也无法提供相应检定证明材料。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近期,集美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水产品计量行为专项检查。在检查一水产摊时,执法人员将2斤重的砝码放在电子秤上,电子秤显示的数字却是2.5斤。
执法人员立即扣押该秤,并对经营者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水产摊位在去年12月就曾因使用不合格电子秤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集美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2000元。
近期,集美市场监管部门还联合厦门市衡器检定站开展计量器具抽查检定行动。执法人员在行动中发现两起经营者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将4斤重的砝码放置于摊位正在使用的电子秤上,两个摊位的电子秤均能通过操作不同的按键“作弊”,显示出4.4斤、4.6斤、4.8斤等不同重量。
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上述这两个摊位的两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对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两名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集美市场监管局对其分别作出处以罚款6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
诚信,是店铺长久经营的重要保障。缺斤少两,是典型的涸泽而渔,是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的短期收益。
消费者在购物时,可留意电子秤是否张贴了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绿色标签,看商家输入的单价是否正确,防止商家在消费者看不清的情况下作弊。若是对斤两有疑义,可在市场内寻找公平秤称重维权,一旦发现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