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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官网_甘肃通报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4-12-23 11:27:57    作者:必一体育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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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氧气、乙炔气、氮气等工业气体的销售经营活动,待售的已充装满气体的3瓶氧气和14瓶氮气气瓶上均无定期检验标志和检验证明,无法证明其使用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涉嫌无法提供检验标志和检验证明的17瓶已充装满气体的气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责令当事人消除事故隐患。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1日嘉峪关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峪关马某牛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白条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白条鸡37公斤,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日,嘉峪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峪关马某牛羊肉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9只白条鸡(鲜鸡)未佩戴检疫标志脚环。经调查证实,当事人采购白条鸡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肉品检疫证明和供货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8日,白银市靖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靖远县佳合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4日,白银市靖远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靖)市监特令〔2021〕第1号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要求限期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截至2021年4月2日20时,该公司仍然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高某某、工业锅炉作业人员贾某某和压力容器蒸压釜作业人员叶某某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靖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4月7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甘州区刘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4月7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刘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库房内存放的五粮液52度白酒151瓶、九粮液45度白酒59瓶、剑南春52度白酒91瓶、国窖1573白酒52度8瓶、贵州茅台白酒53度86瓶,货值金额41.16万元。现场经上述白酒生产企业工作人员辨认,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述商品依法扣押,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委托权利人厂家鉴定,属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本案因涉案货值金额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0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州梦想医院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日对兰州梦想医院进行了检查,现场打印该医院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光子嫩肤、硅胶隆鼻、假体隆胸等就诊者术前术后形象对比广告图片信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构成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4月30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区苗一手清肤老铺发布非药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罚款202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白银区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发现有人在向过往的行人散发印有“苗一手清肤老铺”的宣传彩页,内容有“治疗各种皮肤顽疾”“药水”等词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主要产品为消毒产品,不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非药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处罚款广告费用1013元二倍的罚款2026元。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9日,武威市天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祝县强强五金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线、通用橡套软电缆违法所得125.00元,罚款60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日,武威市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CLG0120201032、NO:SCLG0120201033)。报告显示,天祝县强强五金经销部销售的电线、通用橡套软电缆不符合GB/T3956-2008标准和JB/T8735.2-2016标准要求,判定商品不合格。天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明,被抽检电线、通用橡套软电缆是供货商送货上门的,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125元,无购进票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天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康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9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国芳综超商业楼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单位甘肃康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经查,该公司存在维保记录内容不全、无故障记录、问题隐患未及时处理且未如实填写维保记录、无电梯维保计划与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6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峰区鼎鼎好食餐厅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2月8日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峰区鼎鼎好食餐厅展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采用的猪蹄,批号20201205,净重10kg,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同批次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限期5日内改正。2021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鼎鼎好食餐厅展开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发现所采用的鱿鱼串,批号:20210122,现场无法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说明其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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