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B字体是公司创作并于2000年首次发表的,公司在2008年5月就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而羊肉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了8个B字体的汉字,并且在超市销售了这款商品。为此,A公司要求羊肉公司与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由羊肉公司支付赔偿。
被告羊肉公司提出,汉字是信息交流的工具,不应被任何人独占,字体本身不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设计包装时是从第三方下载了免费试用的字体。另外,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是因为产品知名度和品质,并非因为外包装使用了什么样的字体。
另一被告超市的经营方则表示,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还有供应商“所售商品及其包装、标识以及商品的交付和销售未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承诺,他们难以得知包装可能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在发生争议后,门店及时下架了产品并封存处理。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创作完成B字体,并在国家版权局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著作权。
羊肉产品包装上使用的8个汉字具备B字体所独有的艺术特征,虽然羊肉公司辩解是从第三方下载的字库,但下载压缩包内明确备注“任何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均不得使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己承担。”羊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对该8个单字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超市的销售行为也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是对A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另查明,羊肉公司从2018年起就在网店中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商品,销量已超过50万件。由于本案开庭后,羊肉公司仍在其网店销售使用该字体的商品,未支付使用费。法院认为,羊肉公司的侵权时间持续较长,情节较为严重,主观恶意较大。在此基础上,参照A公司授权使用的市场价格,A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羊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B字体的产品包装,超市立即停止销售相应的商品,羊肉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1.5万余元。
汉字虽有固定的书写规范,但字形笔画、结构搭配等可以用不同的风格样式呈现,有较大的创作空间,字体同样能够成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授权使用字体存在侵权风险。很多使用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擅用字体从事商业行为,由此导致的侵权诉讼不在少数。
使用者使用前务必查询了解字体的版权情况,注意字库厂商的免费使用声明,减少从第三方下载字体,即使是办公软件、设计软件中自带的字体也不一定可以商业使用。
另外,进行商业宣传或者产品渲染时,选择购买正规字库厂商的字体。企业标识或常用商品包装等若出现侵权,给企业品牌形象和日常经营带来的影响更为复杂,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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