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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购物给生活带来越来越多的便利,很多消费者开始选择网络购物。然而一些商家在网上销售商品时,往往只管宣传、销售,对商品的生产情况及产品质量等却一无所知。消费者如果在网上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应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请看今日案例。
2022年1月15日,阳某在湖南某公司“抖音”平台店铺内一次性购买17箱单价为1380元的某品牌手抓羊肉礼盒,共计23460元。收到货后,阳某将部分商品送给他人食用,被告知该商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阳某遂自行委托相关机构检测,检测结论显示该手抓羊肉存在菌落总数不达标的情况。检测后,阳某向商品标识上的生产商某食品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经该局调查并书面回复阳某称,某食品公司曾接受青海某公司委托生产手抓羊肉300斤(熟),食品公司仅对该批手抓羊肉进行了铝塑包装的打包、灭菌处理、在铝塑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后该批羊肉已出库供货给青海某公司,未对外销售,且包装、调料包等也与阳某购买的商品不一致,因此阳某购买的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阳某遂以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湖南某公司起诉,要退还货款和十倍赔偿。湖南某公司辩称其与青海某公司签订过《供货(加盟)合同》,约定由青海某公司授权其使用某品牌进行业务宣传,并为其提供部分食品用于销售。涉案食品系青海某公司私自假冒,被告不知情也并非生产商,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阳某在湖南某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食品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经检测,湖南某公司销售的案涉食品,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阳某要求湖南某公司退还货款合法有据。湖南某公司作为案涉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方,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及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阳某在湖南某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其有权选择诉请涉案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即湖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湖南某公司不能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亦不能主观认为阳某购买商品超出一般消费者购买需求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湖南某公司应当向阳某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故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湖南某公司向阳某返还所购货款234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34600元。
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负有食品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含义。具体到本案中,湖南某公司通过其网络店铺向不同的消费者销售某品牌的手抓羊肉,经检测均存在“菌落总数”不达标的情形,而作为反映食品在被加工过程中被污染和程度及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该指标通常是用来判断食品被微生物细菌污染的程度,超标则说明食品很大机率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而湖南某公司在销售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未积极履行法定的查验义务,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其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为前提,且不论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否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照该条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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