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食品小作坊注意啦!!这些食品类别是不能随便生产的,我帮你汇总好了……(世界食品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该条款还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由各地自行监管。
GB/T 23734-200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在地方上,以浙江为例,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均做了定义,其中食品小作坊定义如下。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在监管方面,部分省市发布了多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既要关注当地制定的允许和禁止目录,也不能忽略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关于禁止生产的品种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4号)整理如下:
(一)乳制品、罐头、果冻; (二)保健食品、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医学食品; (三)其他供专婴幼儿和其他特定对象的主辅食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5〕17号)整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