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云南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小微型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不超过500人的学校食堂,第二类是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不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类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四类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包括食品销售摊贩和餐饮服务摊贩)。
第一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监督管理,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第二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记录备查。在产在营期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重点自查加工间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原料进货查验和储存、生产过程控制、标签标识等内容。第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记录备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应重点自查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食品添加剂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过程等内容。第四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结合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重点自查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变质或临(过)期食品处置等内容。
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情况,在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记者 董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