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向全国代表新甲旦真作出《对十三届全国四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称,关于明确未制定相应屠宰检验规程的情形下禁止屠宰动物并销售其肉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针对这一答复,7月13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动物防疫法》规定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不得对动物进行屠宰销售。农业农村部明确“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意味着犬类没有屠宰检疫规程,屠宰销售狗肉也即不合法。钱叶芳称,狗肉能不能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早已给出答案:《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在屠宰、运输、销售过程中必须进行检疫,特别是在屠宰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验合格证》,但农业部门没有制定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按照《动物防疫法》狗不能进行屠宰并销售。“由于动物防疫部门在狗的屠宰问题上没有严格普法与执法,导致社会上对于动物防疫法知之甚少。”钱叶芳指出,所有动物,无论是可食用的还是不可食用的,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受到《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约束,以预防包括人畜共患病在内的动物疫病的发生。但《动物防疫法》对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防疫要求,从而决定了各类动物的可食用性。猪、牛、家禽这些农场动物之所以可食用,其基本保障是可以制定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避免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食品安全。故而,原农业部先后对各类农场动物制定了屠宰检疫规程,诸如《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等等。7月12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公开答复称:“近年来,我部相继印发生猪、牛、羊、家禽、兔屠宰检疫规程,指导地方做好屠宰检疫工作。2020年,《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明确,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467-2001)执行。”钱叶芳指出,狗作为伴侣动物具有特殊性,在各国均获得“非食品来源”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也不例外。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其中提到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等原因,因此国家不能制定犬类屠宰规程。上述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农业农村部在官网的公开答复中也要求,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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