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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官网_事关你我的“肉盘子”!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带来哪些改变?

发布时间: 2024-12-23 11:13:58    作者:必一体育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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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主持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出席发布会。

  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好签署了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原《条例》是13年前也就是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最新的形势,新的一些形势发展,原《条例》也没有覆盖。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这是原《条例》存在的一个问题。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够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提出的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新《条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一是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各项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实践,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三是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简单概括就是“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强化疫病防控,生猪屠宰企业疫病防控的责任要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方面,自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划入我部以来,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特别是2019年开展的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一是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屠宰厂要开展对非洲猪瘟的检测。二是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官方兽医要派到屠宰厂去检疫。我们开展了落实“两项制度”的百日行动,生猪屠宰加快转型升级,企业数量大幅度减少,因为一落实制度管理就严了,有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厂就关停了,行业集中度明显提升。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5443家,其中上年度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的企业,我们叫做规模以上企业有1957家,占总数的36%。

  近年来,我们加快屠宰行业标准制修订力度,共制修订标准97项,初步构建了畜禽屠宰行业的标准体系。同时,我们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已经公布了98家示范厂,屠宰环节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但是,我们要看到当前生猪屠宰业还存在行业集中度较低、产能严重过剩、监管压力大等问题。现在产能利用率比较低,代宰率比较高,就是企业杀一头猪多少钱,猪和产品不是自己的,替别人宰猪。我们将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快配套规章的制修订,依法推进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落地,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生猪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有利于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此次修订主要是体现了习总关于“最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是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体现:

  一是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的生猪进入屠宰厂,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

  二是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

  三是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四是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五是风险监测制度。这是一个预防性的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所以概括起来,这五大制度从前面的入口到最后的出口,应该说对保障生猪屠宰厂的产品合格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相信真正施行以后,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从2月份以来,猪肉价格已经连续下降了5个月。7月份第四周,全国集贸市场猪肉价格每公斤26.2元,同比下降52%,比2020年2月份的最高价59.64元,下降了一半多。影响价格的根本因素,还是供求关系。近两年,在市场的拉动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生猪生产快速恢复,市场供应明显增加。国家统计局上半年的数据已经公布了,6月末,生猪存栏是4.39亿头,同比增长29.2%,相当于2017年末的99.4%;其中,能繁母猪存栏4564万头,同比增长25.7%,相当于2017年末的102.1%。也就是说,生猪生产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现在已经完全恢复到常态了。上半年,猪肉产量是2715万吨,同比增加了35.9%。

  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同比增加了45%。但是,猪肉价格下降的幅度比较快,近期我们监测6月份生猪养殖亏损面已经达到62%,猪价有所反弹,已经在成本线附近波动。这次《条例》的出台,将屠宰环节行之有效的动物防疫防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突出强化了相关方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这是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目前,全国生猪屠宰企业产能过剩,产能利用率也比较低。施行新的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近就地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的秩序,促进优胜劣汰,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屠宰行业的提档升级。我们都知道,现在屠宰环节的费用占猪肉价格成本构成的比例非常低,一头活猪市场价格2000元左右,加工费用各地不等,有的40、有的80,占比很低。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有利于降低屠宰成本,对猪肉价格应该是没有影响的。

  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确保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习总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中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责任,完善了执法手段,具体在法律责任部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措施。

  第1,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过程中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规定罚款的额度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第2,在修订过程中,《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这次修订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2008年屠宰条例修订过一次,到现在已经13年了。现在与那个时候相比,我们交通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很多农村都实现了“村村通”。但由于交通不便,靠外部供应肉品,较为困难的偏远地区仍存在。因此,在这些地区设立小型的生猪屠宰场点,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是我们现在的客观需要,也是现实需要,目的就是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肉品供应。现在,肉品已经成为我们广大城乡居民的重要消费品,是菜篮子产品。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在国家层面很难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本地市场这样的范围作出统一的界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更符合实际。

  在东中部交通便利、配送体系比较健全的地区,可以考虑取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中西部的山区、林区、草原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继续保留。需要强调的是,地方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要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标准不能降,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能丢,部门监管工作不能松,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管理,抓紧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对现有小型场点持续开展清理整治,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边远、偏远地区也能吃上安全、放心的肉食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促进各项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条例》这次修订主要还是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全面总结了近些年来生猪屠宰管理的一些经验,特别是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把它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具体有一些新的措施,比如建立了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在《条例》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项制度就是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从业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猪屠宰质量。

  另外,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前面,我在介绍新增的一些处罚措施的时候也提到了,这次修订后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这是一项新的制度措施。

  再比如,这次修订强化了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信息,并且要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供货者名称等情况。在发生动物疫情的时候,还需要查验和记录运输车辆的情况。

  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对我们国家的生猪生产确实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对生产方式也产生了非常大的促进、变革。非洲猪瘟是我们面临的一次重大考验,从近两年的情况看,产业转型升级在加快,屠宰环节也是这样。如果把屠宰环节这个口收紧了,出来的肉品进入市场就是安全的。如果这一关把不好,可能进入市场的肉品会失守,所以我们对屠宰环节格外重视。

  一要强化疫病监测、疫情排查与报告。就是要自检,简单讲当前就是对非洲猪瘟进行自检,屠宰厂必须有疫病检测的条件,发现就报告,有问题就处理,自检制度要建立起来。

  二是他检,就是国家检。国家派兽医检疫,根据屠宰的规模不一样,要求配备的官方兽医数量不一样,规模越大配备的官方兽医数量就会越多一些,这就是强制的国家派兽医检疫。检疫合格以后肉品才能出厂。

  三是引导。这方面要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现在,生猪产地和屠宰地不统一,所以大量活猪长距离拉到另外一个地方的屠宰厂屠宰,东北的可能运到华南,新疆的也可能会运到华南。通过我们的规划,争取能够使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能力相匹配,本地养、本地屠宰,由“运猪”变成“运肉”,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另外,鼓励企业一体化发展,既搞养殖也搞屠宰,这样降低屠宰环节疫病传播的风险。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1997年《条例》第1次颁布施行的时候就确立的制度,是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次《条例》对这项制度仅作了一些个别的文字修改。肉品品质检验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己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具体实施,与生猪的屠宰同步进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出厂。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腺体等。这项制度是由屠宰企业具体执行的。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严格按规程开展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因为我们国家确确实实是各地的肉类产品消费结构不太一样,牛羊等是否执行全国统一的定点屠宰制度,还是需要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最好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生猪以外的牛、羊、禽等其他动物实行了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出台以后,我们将以施行新的《条例》为契机,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规范牛、羊、禽等畜禽的屠宰管理。

  目前,全国已经将畜牧法修订工作列入2021年的立法计划,正在加紧修订。初步考虑增设畜禽屠宰一章,明确畜禽屠宰管理的主要制度、企业基本条件等。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开展畜牧法修改的相关工作,完善畜禽屠宰法律制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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